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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3〕324号
2023-12-14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00023分 类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3年12月14日
名 称关于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沪证监决[2023]324号主 题 词

关于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 有关规定,我 局 对 你所遵守独立性要求的相关事项 进行 专项检查。经查,你所存在以下 问题 :

一 、独立性管理体系不完善

你 所未设置专职岗位从事对本所连续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审计业务的年限实施跟踪和监控等独立性管理工作,人员配置较薄弱。你 所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独立性主管合伙人、监控和整改主管合伙人等角色均由同一人担任。未见独立性主管合伙人至少每年一次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与独立性相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报告。你所 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奖励处罚制度规定较原则,缺乏关于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的具体标准。

上述 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简称《业务质量管理准则》)第四十 九 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二条的 规定。

二、相关人员 违规 买卖证券

存在个别员工 或 其近亲属违规买卖 员工本人所审计 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以下简称《职业道德守则4号》) 第 六十七条的规定。

三、 收费安排不合规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收费安排不合规。

上述情形不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6号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2020)第四十五条 、 《职业道德守则4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四、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个别非鉴证业务与 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 鉴证业务存在独立性冲突, 你所未评价提供该非鉴证服务对事务所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

上述情形不符合《职业道德守则4号》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 、未 建立自身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你 所未建立自身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项目组成员仅在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进行登记。

上述 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监会公告 〔202 2 〕 17 号 ) 第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 责令改正 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 所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 2 月 1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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